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