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