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一条有效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