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