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