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