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