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