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席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