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