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