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城市绿化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