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