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城市绿化规划,负责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指导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

(三)对绿地类别、分布、权属、管理养护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四)建立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