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