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