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