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