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