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