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二)在城市绿地内硬化地面、打砖、挖坑、采石、取土或者焚烧物料;(三)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四)围圈树木;(五)损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