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工程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工程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养护;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养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五)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绿地,由该集体负责管理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