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