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