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管理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和养护,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履行以下管理养护责任:

(一)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二)适时补植更新死亡缺株的绿化植物;

(三)及时防治病虫害;

(四)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

(五)按照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