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