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林地、古树名木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