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修剪等措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整洁完好,对受损、裸露的区域及时补种补植,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养护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