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遗迹(址)、苗木、景观等,由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