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遗迹(址)、苗木、景观等,由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