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护、管理文物。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