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湿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地貌,保护、修复和改善景区内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