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七星岩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