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求,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