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和积极开展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