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主题公园、科普基地等;(二)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场所;(三)开办文化客栈、民宿;(四)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五)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