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