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