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更换或者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