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形成历史建筑测绘、图像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