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九条有效组织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专题数据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录入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相应信息采集工作。各有关部门收集的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数据应当共享并纳入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