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和报送审批工作。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编制和报送审批工作。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