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民族医药传统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对从事民族医药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管理,制定民族药物品种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