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医医院建设和民族医药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医疗机构设置民族医医疗专科,鼓励社区、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民族医医药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民族医药企业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