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医医院建设和民族医药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医疗机构设置民族医医疗专科,鼓励社区、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民族医医药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民族医药企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