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