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民族医药研究保护机构,从事民族医药的收集、发掘、整理和研究。

鼓励拥有民族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单方、偏方、秘方、验方等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及实物捐赠给中医药主管部门、研究保护机构或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民族医药保护、传承、传播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捐献民族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