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民族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民族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