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