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展民族医药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资源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