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药品、器械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