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超出注册的执业服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民族医疗服务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