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提供的民族药物和诊疗技术服务,应当体现民族医药服务的价值。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