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加强民族医药医疗技术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