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规范民族医药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