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中医师、民族医药人员到农村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州内各级医院以及综合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民族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科研以及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