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族医药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员应当有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