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进行培训,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民族医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